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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考录取结果一般在7月下旬开始公布,并在8月中旬之前结束。具体的录取时间可能会因年份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大致的时间是相同的。
一、2025年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计录取查询时间: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时间因招生类型和省份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常见招生类型的录取时间:7月20号左右到8月中旬之前结束。录取期间请保持电话畅通,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公布,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有所变动,建议考生密切关注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此外,录取结束后,学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高考录取通知书查询系统,凭准考证号(考生号)或录取通知书快递单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派送状态,也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的 “高考录取通知书运单查询” 处查询,或关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订阅寄送信息通知。
二、2025年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般来说,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可通过官网、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以下是具体介绍:
1、通过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官网查询
登录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点击首页右侧的“录取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在查询页面中,考生需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录取结果。
2、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查询
网站查询: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在首页找到“普通高考信息服务”栏目,点击进入“信息查询”子栏目,在左侧菜单中选择“录取结果”,然后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微信查询: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内点击菜单“招考服务”-“高考信息服务”-“信息查询”,选择“录取结果(统考)”或“录取结果(对口)”,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进行查询。
查询:访问并安装省教育考试院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找到“录取结果查询”功能,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通过电话查询
招生办电话:可拨打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进行查询。
省招办电话:也可向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打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一、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查询网址入口
考生需登录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址:https://www.scp.edu.cn/list.aspx?nid=292&cid=476
二、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查询状态说明:
1.自由可投: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尚未被投档,或者已经被投档但因某种原因被退回,目前仍处于在库状态。
2.已投档:表示考生的电子档案已经被投至某一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但尚未被录取。
3.院校在阅:表示院校已经访问了考生的电子档案,并正在进行审阅。
4.预录取:表示院校同意录取考生,并已上传录取请求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待审核。
5.预退档:若高校因某种原因决定不予录取某考生,会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退档申请并等待审核。在此期间,考生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预退档”。高校需注明退档理由,若理由不充分,省教育考试院将提交给院校重新审阅。
6.退档:考生因分数、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相应高校的录取结果并办理了退档手续,此类考生将无法再进行本批次其他高校的录取,其档案状态会显示为“退档”。
7.录取待审:表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已完成审核,等待最后的审批手续。
8.录取:表示考生已被正式录取,流程全部完成。
奖学金设置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新时代交院学子,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定学期内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四条 奖项设置及金额
一等奖学金: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2%,每人每学期1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6%,每人每学期6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每学期400元。
第五条 评定时间与标准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自下而上、层层选拔的原则,以学生平均学分积点(GPA)进行排名。对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直接授予奖学金。
第六条 在评奖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评定学期内有缺考、补考的;
(二)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现象及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中尚未解除处分的;
(三)评定学期累计缺课达一周以上(含一周)者;
(四)评定学期有旷课现象者。
第七条 评定流程
(一)学生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应填写《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二)初审阶段。由辅导员组织班委或学生代表根据奖学金评定标准,对申报学生进行初步审核,无异议后汇总初审名单上报至各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复审阶段。各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辅导员上报的奖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拟上报名单,在各二级院系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奖学金汇总表并上报至学校教务处;
(四)审定阶段。学校教务处负责获奖学金学生平均学分积点(GPA)排名、有无缺考、补考和旷课情况的审核,签署审定意见后报学生处;
(五)审批阶段。根据奖学金评定标准,学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校级评审会,对初评名单加以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上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公示阶段。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学生处汇总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签批,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发放奖学金至学生银行卡内,证书发放由学生处负责;
(七)材料归档。学校将获奖学生的《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及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的要求,结合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第二学年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市教委文件规定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获得两次及以上学校一、二等奖学金者优先评选;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
(七)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学校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管理该项工作。各二级院系结合实际分别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定依据
(一)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参照执行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二)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的,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为本市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市级及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填写《上海市奖学金审批表》,在指定时间内学生自主提出申请。
(二)辅导员核查
辅导员在收到学生材料后,进行学生材料真实情况的核查,并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完成推荐工作。
(三)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审
在给定额度内,由各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评审会,审核所有申请学生材料,确定初评名单,在二级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送至学生处。
(四)学校审批
学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校级评审会,对初评名单加以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上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公示
拟推荐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确认最终推荐名单,将上海市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教委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开展评审中,对服从国家需要,积极参加服兵役、支援边困地区等活动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的要求,结合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第二学年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市教委文件规定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学校一等奖学金者优先评选;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
(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管理该项工作,各二级院系结合实际分别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定依据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二)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的,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职业能力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
学生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指定时间内学生自主提出申请。
(二)辅导员核查
辅导员在收到学生材料后,进行学生材料的核查,并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完成推荐工作。
(三)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审
在给定额度内,由各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评审会,审核所有申请学生材料,确定初评名单,在二级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送至学生处。
(四)学校审批
学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校级评审会,对初评名单加以复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上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公示
拟推荐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确认最终推荐名单,将国家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教委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开展评审中,对服从国家需要,积极参加服兵役、支援边困地区等活动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文件的精神,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辍学,结合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对象及减免额度
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的,其子女在校就读,免收全部学费;
2、父母均已去世,由其他亲属抚养,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费;
3、受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部学费者,视情况酌情予以减免。
4、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凡本学年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2)上学年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3)上学年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4)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或不应有的高消费者及具有非必需奢侈消费品者;
(5)不参加班集体活动,不愿意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公益劳动者,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6)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二、学费减免申请及审批程序
1、减免申请每学年一次,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相关证明(由学生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必须是原件);
2、辅导员通过家访、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认真调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经辅导员初审同意后,辅导员撰写调查书面报告,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3、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复审后,确定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处审核;
4、学校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学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正式批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三、经费来源
学费减免经费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
四、取消学费减免资格
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学费减免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生活铺张浪费者;
4、弄虚作假者。对在申请减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当年学费减免资格,还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取消当年学费减免资格的申请由辅导员、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生处根椐以上四种情况提出,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五、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大学生的自立能力和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4〕5号)文件规定和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确保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勤工助学的统一管理,使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生私自打工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协调各二级院系、相关部门的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的开展由学校学生处内设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完成。
第七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与校内各二级院系、相关部门联系,尽可能多的为困难学生设立岗位,协调校内各二级院系、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和纪律观念,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联系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以完成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校外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与学生三方签订三方协议,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需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在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在学校熄灯前及时返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不得跨省进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岗位按工时计酬,以24元/小时计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一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一月不超过80小时)。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与学生协商确定,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临时性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相关报酬由用工部门参照校内岗位计酬方式填写考核表,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由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审核后,从学生勤工助学经费中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六章 勤工助学服务流程与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服务流程
(一)申请: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学期末向勤工助学管理机构递交下学期用人申请,填写《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临时岗位申请填写《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报表》;
(二)发布招聘信息:根据具体勤工助学岗位由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发布招聘告示,明确报名方式等相关事宜,做到信息公开,接受开放式报名;
(三)登记: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受勤工助学学生报名登记,学生填写《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四)人员筛选:根据具体勤工助学岗位所申报的人员,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按照岗位具体要求将合适的人员推荐给用人部门或单位,面试一律由用人部门或单位自行安排,确定录用人员;
(五)考评:对每一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在每次参加勤工助学时填写《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日常工作记录表》,用于进行定期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每学年推荐参选“勤助之星”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对各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一)对各部门岗位的考核。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对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一些不需要的岗位,有权撤消此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期末要接受该生所在岗位部门和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双重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考核结果将用于后期勤工俭学安排;
(三)在岗的学生有权提出退出原岗位并参与其它岗位的招聘,并提前一周提出原岗位退出申请;
(四)勤工助学考核由用人部门和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双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工资发放:学校学生处汇总各用工部门上报的《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用工部门勤工助学用工汇总表》制作学校勤工助学汇总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至计划财务处发放工资至学生银行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的要求,为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结合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三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2、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3、具有自我解困意识,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上海市教委、财政等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一)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庭有特殊情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单亲或是一年内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同在读大学等)。
(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以上,但家庭有特殊困难(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成员患重病、家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家中多子女在读书等)。
认定应统筹兼顾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受灾学生、临时救助学生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学生等。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在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管理该项工作。各二级院系结合实际分别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进行。
第七条 认定采取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审核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
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成册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辅导员负责及时收取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资格审查及民主评议
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表》、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填写《申请表》中“评议小组意见”,确定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四)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审
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张贴名单方式、在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库,报学校学生处。
(五)学校认定
学校学生处汇总各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张贴名单方式、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库。
(六)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并建立、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关注并做出调整。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谈话、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精神 ,结合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资助标准分两档,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
第三条 每年由学校结合当年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调整学校实际名额。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的认定详见《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管理该项工作。各二级院系结合实际分别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内学生自主提出申请。
(二)辅导员核查
辅导员在收到学生材料后,进行学生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核查,并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完成推荐工作。
(三)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审
各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结合学生的申请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
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填写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生处。
(四)学校审批
学生处对各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汇总,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为国家助学金获得者。
(五)建档备案
学生处将国家助学金名单及相关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室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如存在下列情况,取消享受当年度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取得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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